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文内容是什么
在适用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事故处理产生不同影响。1.当事人虽对事故认定有异议,但经交通警察解释后又同意调解的情形。这种情况下,原本符合不适用调解的条件,但由于当事人态度转变并同意调解,交通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,不再直接送达认定书。2.当事人拒绝签名后,又主动要求在认定书上签名的情形。此时,交通警察应允许当事人签名,并根据签名后的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调解程序,而不是一味地直接送达。这些特殊情况的出现,使得事故处理程序更具灵活性,需要交通警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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